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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施工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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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1-13 10:01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稱為魚龍大酒店,承包工程每平米850元,如果合同期內發生勞務、材料價格調整,取費標準變動,按文件規定執行,按國家規定據實結算平方。合同簽訂后,原告進行施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25萬元?,F該工程處于停滯狀態,原告未全部完工,亦未要求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結算。原告以被告未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工程款,并因被告違約導致工程造價成本上漲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誤工損失、設備租賃費,并將每平方米承包價格調整至合理水平。訴訟中,被告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未竣工的魚龍大酒店現狀工程是否達到合同及施工圖設計要求、質量是否合格等進行鑒定。2014年2月10日,山東泰誠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所出具書面鑒定報告,認定魚龍大酒店已施工工程砼構件強度達不到合同約定設計要求的C30等級,即對應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企業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系蔣紅濤,但其并未提供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證書,法院向其詢問是否具有施工資質證書時其表示不清楚,故應認定原告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應當系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原告承攬的工程經鑒定為不合格工程,故原告依據該無效合同提出的各項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重大生命與財產安全,我國法律對各類建設工程的質量都作了強制規定,建筑工程只有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合格,是建筑企業最基本的法定責任。在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工程已經停滯的情況下,施工方主張支付工程價款,亦應以所施工工程質量合格為前提條件,若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則無權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


文章分類: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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